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25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解释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解释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共同管辖

    ①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解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界定
    ①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专属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专门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提示】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之战已然打响。还没有开始准备吗?没有头绪,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加入网校和众多的学员一起学习呀~课程详情>>  购课学习>> 所有的不愉快都交给我们吧,你只负责走上人生巅峰就好了。拿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你就是人生赢家!

    相关推荐:

    打卡学习赢好课 2020中级会计职称云自习挑战开始啦!

    各地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试题及答案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463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