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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16

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要想基础打得好,就要进行大量的学习。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在2020年预习阶段能够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包括: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选一)。

纳税人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优惠税率为10%)

3.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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