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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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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的效力

①无效情形:

情形违建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批出租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超期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处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效因素消灭,可转为有效;
提示:不可请求租金,但可要求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②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生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2)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情形: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提示】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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