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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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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1)抵押物的占有权: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提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①先抵押后出租的,登记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②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应当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权人未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提示】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 抵押权的从属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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