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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证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8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证责任

1. 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承担: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原保证范围内承担
例外: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或禁止债权转让
债务转移承担: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同意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例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部分=不再承担该部分保证责任

(2)主合同内容变更

保证人同意未同意
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按变更后的减轻债务:按减轻后
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履行期限变动按变更后的按原期限
新贷换旧贷承担新贷不承担,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证人

3. 保证责任承担的其他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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