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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预习: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1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都是普通合伙人。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出 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偿债责任 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入 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 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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