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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3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代理权的行使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及上一年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中关于“代理权的行使”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知识点预习——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预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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