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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0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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