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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分类
一、特征:
1.性质:
双务有偿 | 1.与一般的双务合同不同:保险责任是否履行不确定; 2.与一般的有偿合同不同:可能因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无须承担,或因发生承担大于保费的金额。 |
射幸 | 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 |
诺成 | 成立条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即可。 |
格式、附和 | 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投保人投保时,只能决定是否接受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的自由。 |
最大诚信 |
2.格式条款:
(1)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设定免责条款的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2)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分类
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定值保险 | 以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赔偿。 | |
不定值保险 | 以实际价值赔偿。 | ||
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 足额保险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
不足额保险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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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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