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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转移及消灭(07.0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6

    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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