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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保全(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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