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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票据权利的取得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可以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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