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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规则(5.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6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规则(5.26)

要约收购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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