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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22
普通

2018年审计师考试的备考已经提上日程,正所谓: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学习这件事贵在持之以恒。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朋友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意整理了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预习知识点,希望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客观物体)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绝对抗辩)。

(1)票据无效;

(2)依票据记载提出,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已付款、票据已被做出除权判决;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2.人的抗辩: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相对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欠缺受领资格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

①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例如A向B购货,开出票据给B,B将其背书转让给C。由于B发给A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则A可以对B拒付;但A一般不可以对C拒付。

②基于票据关系:如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消或债务免除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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