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源泉扣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4-03-04
普通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特别整理了中级财政税收专业教材的重点知识点,希望您提前掌握,以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十一、源泉扣缴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