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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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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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熟悉哪些权利可以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
3.出质财产权利类型、质权设立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