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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考点小结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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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备考已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正保会计网校小编特整理了2017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考点小结,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2017年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考点小结6

1、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2000元-2万元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5、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有: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要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6、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8、劳动监察的形式: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9、劳动监察的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和强制性。

10、劳动监察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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