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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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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该知识点考生比较容易混淆,网校小编特整理如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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