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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多选题常考点:担保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18
普通

网校小编结合2016年经济师试题特整理了与担保物权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7年经济师考试有帮助。

【2016年试题】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

A.抵押权

B.留置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E.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参见教材P270.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6年基础班第33章知识点九有原文讲解。《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3章同步系统训练多选第16题。

担保物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做的分类。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①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②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③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④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

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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