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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关于定金的说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8
普通

【2016年试题】关于定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B.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C.定金罚则和违约可以同时并用

D.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参见教材P290.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6年基础班第34章知识点五有原文讲解,所举第2道例题涉及该考点。《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4章同步系统训练多选第16题。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上便是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点:定金,希望备考2017年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可以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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