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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16
普通

很多考生在备考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时都会复习到“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这个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编辑结合试题整理如下,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2016年试题】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丁的一幅古代字画被焚毁

B.甲的汽车在其死后被其子继承

C.乙的珍珠项链遗失

D.丙将房屋变卖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参见教材P273.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6年基础班第33章知识点五(三)所有权的消灭有原文讲解。《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P441第33章重点难点讲解涉及该考点的讲解。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孳息。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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