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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16
普通

相信很多人在备考2017年经济师考试的时候会复习到经济基础知识考点“合同的解除”,正保会计网校编辑特整理了“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点:合同的解除”这篇文章,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2016年试题】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B.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C.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法律性质不同

D.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参见教材P292。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6年基础班第34章知识点六(三)合同的解除有讲解。《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4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例11·单选题】涉及该考点。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一开始就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关系已经消灭的,也不发生合同解除。当事人之间只有存在有效合同才存在合同解除,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各种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就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条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该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仅有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没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合同不能自动地解除。解除合同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虽然都是当事人的意志反映,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但是,两者适用的条件是不同的。约定解除事先已经确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则不需要什么条件,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相同,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需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如果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2)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解除权人迟迟不行使解除权对债务人十分不利,因为此时债务人的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继续履行,一旦对方解除合同,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不履行,而合同又没有解除,他此时仍然有履行的义务。所以,解除权要尽快行使,尽量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效力。效力消灭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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