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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答疑精华:专属权利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3-07
普通

  2016年经济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十四章“专属权利”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 )

  A.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C.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D.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E.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参见教材P287.

 中级经济师考试专属权利

  详细问题描述:

  e不是对债权人来说是非专属的吗?

  答疑老师回复:

不是的,是对债务人来说是非专属的,这样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有一笔医疗保险要支付给乙,对于乙来说,这笔钱是专属性的,甲不能代位行使。如果丙支付给乙的是一般的欠款,是非专属性的,甲就可以代位行使。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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