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经济师 > 备考指导 > 复习资料
  • 经济师购课优惠
  • 2015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知识点预习:审理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6-10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经济师考试报名集中在6-8月,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审理依据

    1)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8)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推荐:

     ·经济师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  ·经济师手机题库抢先看
     【特色班】400元/门(经典班次,超值套餐)  【直达班】600元/门(当期未过,免费重学)
     【精品班】800元/门(高清课件,助教指导)  【实验班】1500元/门(考试未通过返还学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81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中级经济师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60元/科

    中级经济师新课试听

    中级经济师-张宁老师新课试听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