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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下列选项中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
A、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B、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00万元的
C、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D、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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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人总额30%以上的;(4)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5)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6)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8)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9)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10)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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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每日一练《金融基础》(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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