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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
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记名股东。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③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④便于挂失,相对安全。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遗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并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票。指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我国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不包括价格)。
·特点:①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我国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②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简便。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④安全性较差。一旦遗失,无法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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