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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十八:转融通业务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可理解为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
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为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不少于60亿、股东应以货币出资。
2.职责。不以盈利为目的,履行①为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③检测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④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①自有资金和证券;②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③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资的其他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发公司债;可以借入次级债(次级债计入净资本)。)
(二)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三个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签订合同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转融通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事先征求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
所有权归谁,收益归谁。获得的收益应按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资料保管20年以上。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
①净资本与各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准备金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业务外,只能存银行、买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了解详情480元/2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