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集团公司之间相互借款,如果是在三个月以内的,是否可以不支付利息?在税法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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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lf | 提问时间:2024 12/21 16:41
非集团公司之间相互借款,即使借款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在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之间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销售额通常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同时,虽然无息借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支出问题,本身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借款方存在将银行借款免息借给非关联企业,而其承担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的情况,则该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24 12/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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