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解除与职工李某劳动关系并给予李某一次性补偿金17万元,甲公司与职工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给予王某一次性补偿金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9.8万元,则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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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8 | 提问时间:11/11 15:41
1. 首先分析李某一次性补偿金纳税情况:
- 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7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9.8万元,超过部分为17 - 9.8 = 7.2万元。
2. 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假设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月应纳税所得额=72000\div12 - 5000 = 1000元(这里减除费用5000元/月)。
- 查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times3\%\times12)=360元。
3. 对于王某:
-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金6万元小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9.8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缴个人所得税360元。
11/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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