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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各位老师好!我们是物业公司,与租户(私人名)签订租赁合同,租户后来成立了公司,在未与新公司补签租赁合同之前该租户用新公司的账户缴纳了租金和相关费用,现租户要求之前(未补签租赁合同)缴纳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补开新公司名称的发票,请问我们物业公司可以这样开发票给他们吗?谢谢!
幸运儿2525 | 提问时间:11/08 10:1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开具新公司名称的发票。 原因如下: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与私人租户,在未与新公司补签租赁合同之前,交易的双方是物业公司和私人租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发票应该开具给签订合同的私人租户。如果要开具新公司名称的发票,需要与新公司补签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交易主体变更为物业公司和新公司,这样才可以开具新公司名称的发票。 如果在未补签合同的情况下开具新公司名称的发票,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发票开具不规范。
11/0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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