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们单位想在展会的时候订制一些礼品发放给参观者,采购这些礼品对应的发票是否能直接记录到销售费用-宣传展览费?
是否还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礼品是否还有金额限制?
金额低的是不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偏高的话还会牵扯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谢谢老师。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一啃到底 | 提问时间:11/07 14:20
发票记账问题:
采购的礼品用于展会发放给参观者,可以记录到销售费用 — 宣传展览费。因为这些礼品是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提升企业形象而在展会期间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销售宣传活动直接相关。
视同销售问题:
一般情况下,将礼品无偿赠送给参观者,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礼品金额限制问题: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规对礼品金额做出具体限制。但企业在确定礼品金额时,应考虑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高的礼品支出被认为不合理而可能面临税务调整风险。
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在展会上向参观者赠送礼品,一般来说,如果礼品价值较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礼品金额偏高,可能会被认定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 “偶然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对于礼品金额是否偏高的判断,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礼品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促销范围,可能会被认为金额偏高。如果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发放礼品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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