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第三题 为什么是做为共益债呢 事情发生是在破产前发生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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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0258768 | 提问时间:10/31 08:36
在本题中,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甲公司欠付的货款作为共益债务,主要原因如下:
一、共益债务的定义及特征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其主要特征包括:
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
目的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二、乙公司主张货款作为共益债务的理由
虽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破产前,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致函询问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此时,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在本题中,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欠付的货款,可视为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就需要支付欠付的货款,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这符合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债务的共益债务特征。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该货款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可以提高乙公司及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和及时性。如果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可能会因清偿顺序靠后而难以得到充分清偿。
10/3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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