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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安全评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需要一级安全评价师吗?评价前需要提前几天告知怀孕的女职工在有非密闭性的放射环境工作吗?
基本信息 | 提问时间:2024 10/26 11:2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负责人需要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该负责人需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另外,关于怀孕女职工在有非密闭性的放射环境工作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也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如果工作环境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提前采取措施避免怀孕女职工接触这些危害因素,而不是提前几天告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如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女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 10/3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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