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是一个合伙有限公司,合伙人二个自然人共占40%,有限公司占60%,请问合伙企业利润100万有限公司分得60万的利润是合伙企业交所得税还是有限公司收到利润后在有限公司交所得税20%呢?请问分来60万利润是否可以补有限公司亏损后来交20%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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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h730108 | 提问时间:10/24 14:47
合伙企业层面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先分后税” 的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经营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法人合伙人(这里的有限公司),应当将分得的利润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这个例子中,合伙企业不需要就分给有限公司的 60 万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层面
有限公司收到合伙企业分回的 60 万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弥补本企业的亏损。
例如,如果有限公司本身存在可弥补的亏损,且该亏损金额小于 60 万,那么可以用分回的利润先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税率为 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条件的可能适用更低税率,假设这里是 2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限公司存在符合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分回的 60 万利润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对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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