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的问题老师,请教一下如果选项B正确,那选项C和选项D不正确该怎么理解这个判断呢?正常合同有效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不是应该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或这从非善意角度看选项D应该是正确的,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m53987668 | 提问时间:10/18 08:48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理解:
一、关于选项 C 和选项 D
预告登记的效力:
甲乙双方先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虽然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存在预告登记,甲为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丙不能仅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丙在明知房屋已经卖给乙且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仍与甲进行交易,不能认定丙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在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财产的人。而在本题中,丙明知房屋已售予乙,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二、合同有效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只要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即有效。
而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规则,对于不动产,一般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本题中,虽然甲丙合同有效,但由于违反了预告登记的规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10/18 08:5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