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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您好老师,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们和对方公司有两个合同,一个16万,一个17万,对方破产重组了国企改制私企,合并债权金额,只给我们付8万,我们已经开了一个合同是16万的发票,对方还让我们开另一个合同17万,这合理吗?票已经多开了的。
m227212066 | 提问时间:10/10 15:45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情况不合理。 一方面,对方公司破产重组后合并债权金额只支付 8 万,而你们已经开具了 16 万合同的发票,已经多开了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再开具另一个 17 万合同的发票会进一步增加税务风险和财务风险。 从税务角度看,多开发票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行为,这是违法的。虚开发票会面临税务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等,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从财务角度看,多开发票会导致收入与实际收款不匹配,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和财务风险。 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你们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说明已经多开发票的情况,并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算和处理发票问题。如果对方坚持不合理要求,你们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或向税务机关咨询和举报,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0/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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