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贸易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A/B 2种产品,销售到国内。以前都是进A销A对应销售,现在业务拓展,把A+B混合行成C产品对外销售。原材料A税率13 ,B税率9
1、往外开C也得开13的税率,这样是不是亏了?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2、AB产品混合的时候行成c产品重量会有损耗,需要怎么做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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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不思 | 提问时间:2024 09/04 14:37
关于税率问题:
一般情况下,将不同税率的原材料混合加工后销售,如果无法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原材料在新产品中的价值占比,通常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 13% 开具 C 产品的发票。从直观上看,似乎税率提高了可能感觉亏了,但实际上不能简单这样认为。
解决办法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成本核算与定价调整:重新核算 C 产品的成本,考虑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其他费用等,结合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调整 C 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确保在较高税率下仍能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
税收筹划: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看是否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例如,是否符合某些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条件,或者能否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流程,降低整体税负。
关于产品混合形成 C 产品重量有损耗的分录处理:
假设以生产 C 产品为例,原材料 A 和 B 投入生产过程,在混合过程中有重量损耗。
首先,记录原材料投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 C 产品(按原材料 A 和 B 的实际成本入账,A 的成本按采购价和数量计算,B 同理)
贷:原材料 - A
贷:原材料 - B
如果有明确的损耗核算方法,比如按一定比例预计损耗,对于损耗部分可以先暂估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暂估损耗金额)
贷:生产成本 - C 产品
期末或在确定损耗实际情况后,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处理:
如果是正常损耗,经批准后转入成本:
借:生产成本 - C 产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生产成本 - C 产品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耗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经批准后进行处理,比如计入管理费用等: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24 09/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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