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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对于销售A、B两种商品,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于一个月后交付,只有在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才有权收取对价。一个月后支付B商品时,收到全部货款。A商品交付时,确认合同资产,B商品交付时,能否可以直接做:借:银行存款(A+B的货款) 贷:合同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呢
m80258768 | 提问时间:08/29 19:42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在会计处理中,当B商品交付时,**不能直接做借:银行存款(A+B的货款)贷:合同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具体案例分析,销售A、B两种商品的交易涉及多个会计期间和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因此需要分别对A商品与B商品的交付和收款进行处理。 根据资料三,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A、B两种商品,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后交付,且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这意味着,在A商品交付时,虽然控制权已转移给丁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满足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条件,因此应确认为合同资产而非应收账款。具体会计分录为: 1. 交付A商品时: - 借:合同资产 565万元 -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A商品对应的收入)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万元 此分录反映了甲公司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500万元及相关增值税确认为合同资产。 2. 交付B商品并收到全部货款时: 按照新收入准则,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确认为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2^][^3^]。在B商品交付时,甲公司完成了所有履约义务并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此时应确认B商品的收入并结转之前的合同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 借:银行存款 844.4万元(计算方式:800万合同总额*1.13,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 贷:合同负债 300万元(B商品对应的收入)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万元 - 贷:合同资产 565万元(冲减之前确认的合同资产) 此外,在进行这些会计处理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 **税务处理**: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金额。 - **合同履约成本**:企业在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需单独核算。 -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也需单独核算。 - **可变对价**:如果合同对价可能因折扣、价格折让等因素变化,需合理估计并确认最佳估计数。 综上所述,在B商品交付时不能直接做借:银行存款(A+B的货款)贷:合同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正确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新收入准则,分别在A商品和B商品交付时确认相应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同时结合税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08/29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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