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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这一题,我不是很理解,乙记载不用背书,那丙还是照转了,那就应该丙不对呀 ,那丁不就应该只能找丙吗,
m11717666 | 提问时间:08/20 16:54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您的问题涉及到票据法中的背书和追索权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澄清几个概念: 1. **背书**: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附页上签名,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权他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2. **不得转让**:当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该票据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如果后手再次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之后的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3. **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未能获得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或者出票人追索款项的权利。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了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给丁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 丁公司在票据到期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是出票人和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丁公司也可以向丙公司追索,因为丙公司是丁公司的直接前手。 - 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因为乙公司在背书时明确表示“不得转让”,因此对丙公司之后的背书转让不承担责任。 因此,丁公司不仅可以向丙公司追索,还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所以,原始问题中的说法“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是错误的。
08/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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