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原合伙人(4人)均按照出资额占合伙份额,新加入一名投资人,增资扩股后其余三人合伙份额不变,只其中一位的合伙份额减少。是否可行?是否涉及合伙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
注册资本100万(A10万 10%; B20万 20%; C40万 40%; D30万 30%)
新增投资人E投资500万,100万入注册资本,400万入资本公积,变更后(A10万 10%; B20万 20%; C40万 20%; D30万 30%; E100万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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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linxiww | 提问时间:2024 08/20 10:13
这种情况是可行的。
在这个过程中,原合伙人之一(假设为 C)的合伙份额减少,可能涉及合伙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C 合伙人由于其份额减少,实质上可以视为进行了财产份额的转让。
具体的纳税金额会根据转让所得来计算,通常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 20% 的税率。
2024 08/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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