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不选择资产基础法而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可能原因如下:
1.资产基础法主要基于企业资产的重置成本来评估价值,侧重于对企业现有资产的静态评估。然而,对于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盈利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如 C 企业),资产基础法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其未来的收益能力和潜在的增长价值。
2.C 企业产品销售前景较好,过去净利润稳步递增,预计未来也有较好的盈利表现。收益法能够更全面地考虑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以及所面临的风险,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
3.资产基础法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技术、客户关系等)可能难以准确量化和评估。而这些无形资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贡献可能是巨大的,收益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涵盖这些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体现的价值。
4.企业的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其现有资产的价值,还取决于其利用资产创造未来收益的能力。如果仅采用资产基础法,可能会低估企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具有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的企业。
所以,虽然资产基础法计算出的股权价值在数值上可能高于收益法,但综合考虑企业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潜力,收益法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收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