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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进货单价70,全部免费赠送,如果是视同销售,可以按70的单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吗?公司没有实际销售,没有销售单价参考
80306323 | 提问时间:08/08 14:23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如果外购商品全部免费赠送且视同销售,一般可以按购入时的成本价即 70 元的单价来确定计税基础,但不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70 元。 一、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商品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参考,按成本价加上一定的成本利润率来计算销售额,但通常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机关确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更合适的价格参考,以购入成本价 70 元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接计入 70 元到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样,在确定收入额时,如果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参考,一般也可以按购入成本价 70 元确定收入额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但这也是计税收入,不是会计意义上直接等同于主营业务收入 70 元。 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会计上通常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账务处理一般是: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按购入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赠送商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成本价 + 相关税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 税务处理: 虽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08/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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