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某企业两名股东,且已实收资本部分实缴,非法人股东退股,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企业变更成一人公司。
企业亏损状态,退股股东实收资本退还时按持股比例承担亏损。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退股股东实缴总额)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退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的亏损额)
银行存款 (扣除所承担亏损额后应退金额)
老师,请问这样做对吗?(股权转让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已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m0116_30868 | 提问时间:08/07 12:06
这样的账务处理存在一些问题。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1.实收资本是企业实际收到的股东投入的资本,当股东退股时,应减少实收资本。所以“借:实收资本(退股股东实缴总额)”这部分处理是正确的。
二、利润分配的处理问题
1.企业亏损不应直接通过“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来冲减。股东退股时按持股比例承担的亏损本质上是股东对企业净资产减少的一种承担方式。
2.通常应先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和清算,确定企业的净资产状况。如果企业亏损,净资产减少,股东退股时应根据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和持股比例来确定其应承担的亏损。
3.一般来说,应该通过“资本公积”等科目来进行核算,而不是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
三、银行存款的支付处理
1.扣除承担亏损额后支付给退股股东的银行存款是合理的,“贷:银行存款(扣除所承担亏损额后应退金额)”这部分在金额计算正确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在进行全面清算和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科目和金额,可能的处理方式如下:
借:实收资本(退股股东实缴总额)
贷:资本公积(或其他合适科目,反映股东承担的亏损部分)
银行存款(扣除所承担亏损额后应退金额)
同时,要确保整个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08/0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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