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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我画红的两句话,我感觉矛盾? 老师能解析一下吗?
m522090566 | 提问时间:08/01 16:20
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两条解释并不冲突。 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通常情况下,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特别是那些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规则有所不同。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风险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便由买受人承担。这一规定适用于在途货物的销售,即所谓的“在途交易”。 在你提供的案例中,三轮车受损时,如果张某尚未向于某完成交付,并且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那么根据上述原则,三轮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这是因为风险尚未转移到买受人于某身上。这与前述关于在途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是一致的,因为在三轮车受损的情况下,我们假设这是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在交付完成后。 因此,这两条解释是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对特定情况下风险承担问题的全面理解。
08/0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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