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模式 2)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模式 3)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可以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模式 2 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确实在大部分情况下“终身不得转损益”,但在重分类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转入的。
这是因为重分类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为了更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情况,所以进行了这样的会计处理规定。
例如,某公司持有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 100 万元,公允价值上升到 120 万元,此时公允价值变动 20 万元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后来由于业务模式改变,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重分类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
贷:其他债权投资 12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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