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老师好 请教个问题 一商场采取租户单独收银模式,为了提高营业额,商场搞满额赠送电子卷活动,客户消费后,商场与租户据实结算。此时商场搞满额赠电子卷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吗? 为啥? 还是这个商场年底搞积分返电子卷活动,客户消费后 商场与租户据实结算,此时需要缴纳增值税吗?为啥?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5320588 | 提问时间:07/29 09:05
在商场采取租户单独收银模式,且商场与租户据实结算的情况下:
1.商场搞满额赠电子券活动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因为满额赠送是以办理服务为条件的,赠送的电子券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其价格已经包含在消费者为达到“满额”所支付的对价中。虽说是赠送行为,但这只是一种表象,没有消费者“前者”的支付行为,就没有“赠送”。因此,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2.商场年底搞积分返电子券活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积分返券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需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如果构成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合同负债。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合同负债的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对于客户而言,所谓的“赠送”自然不能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相应的,赠送采购取得的合规进项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的采购支出或用于市场推广或用于业务宣传,属于销售费用性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例如,在积分返券活动中,商场对在本店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赠予奖励积分,该积分可在商场经营范围内进行兑换。假设客户消费后获得的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为一定金额,这部分价值应先确认为合同负债。当客户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时,再将相应积分对应的合同负债确认为收入。而在授予积分和客户兑换积分的阶段,商场都要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当客户奖励积分失效时,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07/2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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