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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D选项为啥错了他的解释有点乱?
m296278688 | 提问时间:07/17 17:32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种说法不完全准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确实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资质低的投标人假借联合体名义,超越自身业务承揽范围,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 对于单一专业的招标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同时,如果是涉及专业多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单个投标人无法满足多专业资质条件的情况下,鼓励联合体成员优势互补,以提高整体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实现合同履约目标,提高招标采购效能。 总之,在判断联合体的资质和业务承揽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07/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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