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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企业对慈善组织捐赠的,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不同身份,抵扣项目都有哪些?抵扣后企业可以免缴哪些税款?捐款和捐实物有什么差异?如果是实物怎么核算捐赠物价值? 2、慈善组织的所涉税种都有哪些?
84785005 | 提问时间:07/17 09:30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企业对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抵扣项目和处理方式,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一般纳税人: 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具体范畴,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除了上述文件明确列举的免税收入之外,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均需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的收入可以分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具体的税务处理内容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外购商品无偿捐赠给慈善机构需要交增值税,要视同销售处理。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捐款和捐实物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税务处理上,具体内容如下: 捐款:企业捐赠货币资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的捐款支出若取得了合规的捐赠凭证,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捐实物:企业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一致,不会额外产生视同销售利润,即视同销售环节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在进项和销项税率一致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但若购进环节没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票或取得的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为0),或货物对对应的税率为13%,而货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专票或免税发票,则会造成销项税额大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意味着企业对外捐赠还需要额外缴纳一部分增值税。 如果企业捐赠的是实物,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07/1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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