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为什么除了b,债务人还可以以与出票人,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向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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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22090566 | 提问时间:07/09 08:47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选项 B 中,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属于票据自身的效力问题,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关,所以债务人不能以此向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而选项 A 中,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这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纠纷。通常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但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这种纠纷而取得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
选项 C 中,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同样属于基础关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持票人取得票据并非善意,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选项 D 中,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这也是基础关系中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不能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但对于非善意持票人,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
举例来说,如果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如果丁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取得票据的,那么甲不能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资金不足等事由向丁行使抗辩权。但如果丁明知甲与乙之间存在纠纷或者其他影响票据效力的情况仍取得票据,甲就可以对丁行使抗辩权。
所以,除了票据债务人自身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与票据本身效力直接相关的情况外,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以与出票人、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07/0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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