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7年3月1日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按摩椅,属于集体福利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买价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运费10万元,增值税0.9万元,装卸费7万元,保险费1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20万元,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为2.6万元,领用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安装,产品成本30万元,公允价值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2×17年10月1日该批按摩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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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86998588 | 提问时间:2024 06/27 16:52
2×17 年 3 月 1 日购入按摩椅时:
借:在建工程 118 (100 + 10 + 7 +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
贷:银行存款 118.9
安装过程中: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
贷:原材料 20
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在建工程 34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40×10%)
2×17 年 10 月 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72
贷:在建工程 172 (118 + 20 + 34)
由于按摩椅属于集体福利设施,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转出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2024 06/2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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